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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所属章节】
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基本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买卖。
【提示】
(1)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不仅仅限于土地交易;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不同于“出让”)两个关键特征。
二、特殊征税范围(掌握)
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如下:
(1)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②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③存量房地产买卖;
④除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人、公益性之外的赠与;
⑤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⑥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⑦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2)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①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②房地产赠与(对象有限定,无收入);
③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④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⑤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⑥房地产评估增值(无收入,权属未变)。
(3)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①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税务机关核实;
②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③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④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⑥个人销售住房。(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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