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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所属章节】
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提示】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自2008年11月1日,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21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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