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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所属章节】
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一)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同资料: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注意辨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时间和清算办理时间是不同的概念。
【归纳】与土地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简单比较:
税种 |
开征区域 |
纳税人特点 |
纳税环节 |
耕地占用税 |
有耕地的地区 |
占用者 |
占用环节一次课征 |
土地增值税 |
有国有土地的地区 |
转让者 |
转让环节一次课征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
持(保)有者 |
持有期间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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