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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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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考点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5项):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点2: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税额,拉开档次,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以后再作调整。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其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依照两种方法处理:
(1)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证书确认面积;
(2)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地上地下相连的建筑物不执行上述规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的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证书确认应税土地面积或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50%
考点3: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包括:法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提示】从往年命题规律看,考生应注意细致掌握具有普遍性的优惠规定。同时注意,作为地方性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是分为两个层次的:一是税法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法定税收优惠;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的税收优惠。在复习时既要把握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又要明确优惠规定属于哪个层次。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提示】举行宗教仪式用地和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免税;供公共参观游览用地和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免税,但附设的影剧院、茶社、饮食部、照相馆等经营用地不免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提示】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税;但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免税。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自开自用)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
8.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
考点4: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占用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 |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产 |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新征用的耕地 |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准征用次月起 |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 |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与房产税相同) |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属地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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