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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备考知识点_经营者集中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1-05 13: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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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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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知识点】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

考点0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1.经营者集中的形式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2)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3)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4)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

(5)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6)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7)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3.经营者集中经济效果的两面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在于“控制”,而非“禁止”。即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4.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1)国际标准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国内标准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5.豁免条件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解释】由于这些企业在集中之前本来就已经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集中不会产生或者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

6.申报文件、资料

(1)申报书;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3)集中协议;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解释】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发现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考点0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2.第二阶段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考点03: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1.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2.集中涉及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的,可以考察相关经营者利用在一个或者多个市场的控制力,排除、限制其他市场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

考点04: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1.限制性条件的种类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能够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1)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2)开放其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解释】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简称“业务剥离”,是指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将自己的部分业务出售给第三方经营者,以保持这部分业务的竞争性。

2.限制性条件的确定

(1)为减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承诺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人。

(2)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承诺方案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的,可以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就限制性条件进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承诺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当在首选方案无法实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

3.限制性条件的履行监督、解除与变更

(1)对于附加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审查决定规定的义务,并按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限制性条件履行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受托人对义务人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受托人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在审查决定中予以明确。

(2)审查决定应当规定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期限。根据审查决定,限制性条件到期自动解除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核查,义务人未违反审查决定的,限制性条件自动解除。义务人存在违反审查决定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适当延长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审查决定,限制性条件到期后义务人需要申请解除的,义务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市场监管总局评估后决定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限制性条件为业务剥离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核查,义务人履行完成所有义务的,限制性条件自动解除。

(3)审查决定生效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主动或者应义务人申请对限制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集中交易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②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是否发生实质变化;

③实施限制性条件是否无必要或者不可能;

④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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