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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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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知识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属地原则)。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效果原则)。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
(1)经营者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
(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4.国有垄断企业
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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