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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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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解释】上述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1)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2)为了近期内(1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的内容
(1)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2)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3)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4)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5)企业投资情况。
2.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3.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4.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例如,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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