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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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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禁止交易的行为
禁止交易的行为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现有财产+追回财产
1.应当列入破产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应当追回的财产:
(1)出资人未缴足的出资额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
①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②下列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a.绩效奖金;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b.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4)个别清偿应当追回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5)无效行为应当追回的财产
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6)违法行使抵销权而追回的财产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④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b.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二)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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