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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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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重整与和解的异同
重整与和解的异同
一、重整申请(★★★)
1.直接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解释1】当事人提出破产清算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可以使债务人获得更为充分的挽救机会。
【解释2】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二、和解制度(★★)
1.和解申请
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该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3)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5)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6)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7)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其原债权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重整与和解的申请
|
重整 |
和解 |
直接申请 |
债务人/债权人 |
债务人 |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之前 |
(1)债务人 (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3)其他债权人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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