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破产申请与受理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1.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案例分析题)
2. 申请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解释】没有物权担保的普通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2016年案例分析题)
(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或者重整,但职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2017年案例分析题)
|
破产清算 |
破产重整 |
破产和解 |
债务人 |
√ |
√ |
√ |
一般债权人 |
√ |
√ |
× |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
√ |
× |
× |
破产企业的职工 |
√ |
√ |
× |
3. 破产申请的撤回
(1)破产申请受理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2)破产申请受理后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除非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4. 破产申请书(2019年案例分析题)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 债务人申请破产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2016年案例分析题)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 上诉
(1)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