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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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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禁止交易的行为
禁止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
1. 内幕信息的界定
(1)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应予以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12项)。
2.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有关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虚假陈述行为
1.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1)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2)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3)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2.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表现
(1)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2)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3)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
(4)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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