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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及基本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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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第五节 简易计税方法
【知识点】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及基本运用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及基本运用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特别提示1:
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也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
特别提示2:
这里销售额的含义与一般计税方法中销售额的含义一样,均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本计税差异是:
(1)一般计税方法进行价税分离时使用的是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使用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
(2)一般计税方法用销售额和税率计算的是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用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是应纳税额。
特别提示3: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教材未收录;国务院常务会已定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正式文件目前未发布)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其他地区的,减按1%。(教材未收录)
归纳: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故需要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相同应税行为进行如下辨析:
应税行为 |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2021年12月31日前适用)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固定资产(有形动产) |
①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一般为13% 低税率范围的农机等为9% ②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
其他物品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
提示: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税行为 |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2021年12月31日前适用) |
|
销售自己没有使用过的物品(有形动产) |
货物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为13%或9% 特殊情况下,按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
经营旧货(含旧汽车、摩托车、游艇)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
||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
|||
销售劳务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税率为13%)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
|
提供服务等等 |
一般 规定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或1.5% |
特殊 情况 |
一些列举的特定行为可选择简易征收办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
特殊项目 |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9%)×9%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1+5%)×5% |
||
劳务派遣服务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6%)×6%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
选择差额纳税的: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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