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混合筹资工具价值评估
【所属章节】
第六章 债券、股票价值评估——第三节 混合筹资工具价值评估
【知识点】混合筹资工具价值评估
混合筹资工具价值评估
一、优先股的特殊性
1.优先分配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3.表决权限制
提示: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优先股和永续债的价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