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境外旅客:
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
退税物品:
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退税商店销售的免税品;禁、限品;规定的其他物品。
境外旅客申请退税的条件:
1.同人同日同店超500——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新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近日——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随行——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托运出境。
【退税物品的退税率】
退税物品发票开具时间 |
发票注明税率 |
退税率 |
2019年4月1日后 |
9% |
8% |
13% |
11% |
【退税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方式: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退税额与退税方式 |
现金退税 |
银行转账退税 |
未超过10000元的 |
√ |
√ |
超过10000元的 |
—— |
√ |
规定 |
适用情形 |
进口暂免征税 |
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
购买适用保税 |
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①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②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③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④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
销售申报纳税 |
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①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②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③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
销售适用保税 |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
销售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
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①离境出口的货物 ②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③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
出口适用免税 |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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