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征办法 |
计税依据 |
从价定率 |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额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最高销售价格 |
从量定额 |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征税数量 |
复合计税 |
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
包装物 |
计税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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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押金时 |
没收押金或收取1年以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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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成品油以外的应税消费品 |
不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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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
啤酒、黄酒 (成品油适用此规定) |
不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 |
啤酒、黄酒以外的酒 |
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
不重复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
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额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为基本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符合优惠条件的,按照优惠政策的要求换算计税。
初步结论:一般情况下,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
考点2:从量计征(★★★)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特别提示:
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成品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注意国家税务总局有成品油消费税“吨”与“升”之间的换算标准(考试会提供);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支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500克或500毫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
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状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考点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支0.003元为单位税额。
批发环节: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支0.005元为单位税额。
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500克或500毫升0.5元为规定的单位税额。
考点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要注意五个方面: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3.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如果价格A65;价格B100——则A<70%B,A为不正常价格,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如果价格A75;价格B100——则A≥70%B,A、B差价小,A为正常价格,不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基本程序: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核定主体:
(1)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标准的运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标准的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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