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图:
(1)承担最终责任的只有一个,即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
(2)承担运行责任的是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
(3)专门的合伙人对特定方面运行承担责任,包括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独立性主管合伙人、各业务条线的主管合伙人,以及监控和整改主管合伙人。
(三)合伙人管理
1.管理环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人管理的环节包括晋升、培训、考核、分配、转入和退出。
2.晋升(包括外部转入人员)
(1)综合考虑拟晋升人员的执业理念、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诚信记录,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晋升机制,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晋升合伙人的首要指标。
(2)针对合伙人的晋升建立和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在一定期间内执业有重大质量问题的人员,不得被提名晋升为合伙人。
(3)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综合考虑重大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该问题是否表明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以及相关人员的整改情况等因素,判定执业中的质量问题是否重大。如果在经过适当的期间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该人员的执业质量已经得到全面提升,能够满足晋升合伙人的标准,该人员可以恢复晋升机会。
(3)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建立与执业质量挂钩的合伙人奖惩机制。
3.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2)在进行考核和收益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合伙人的执业质量、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社会声誉等指标,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不应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过于强调商业利益,而忽视执业质量。
(三)项目质量复核
1.项目质量复核的定义
项目质量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客观评价。
2.复核人员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合伙人或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外部人员。
3.复核对象(精准)
(1)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2)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4.复核内容
项目质量复核主要聚焦于复核以下内容:
(1)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
(2)根据重大判断得出的结论。
5.项目组内部复核与项目质量复核的区别
区别 |
项目组内部复核 |
项目质量复核 |
复核人员 |
项目组内部人员 |
独立于项目组 |
适用性 |
所有审计业务 |
(1)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2)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
复核范围 |
较为宽泛 |
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据此得出的结论 |
(四)意见分歧
1.意见分歧的来源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2.相关政策和程序(即应对措施)
(1)明确要求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并评价项目组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是否得到执行。
(2)明确要求在业务工作底稿中适当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和结论。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参与形成业务报告中的专业意见,也应当在业务工作底稿中作出适当记录。
(3)确保所执行的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业务报告。
(五)出具业务报告
1.复核确认人员
业务报告在出具前,应当经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确认。
2.复核确认事项
确保业务报告的内容、格式符合职业准则的规定。
3.报告的签署人员
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的人员(如适用)签署。
(六)投诉和指控(教材有新增内容)
1.投诉和指控可能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能来自外部。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接收、调查、解决相关投诉和指控。
3.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包括相关机制和处理流程,使投诉和指控能够得到积极、公平、恰当的处理,并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能够积极、通畅地反应与执业质量相关的问题而不用担心遭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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