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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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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政府补助——第二节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知识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 总额法
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资产)
贷:递延收益
摊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提示:
需要说明的是,采用总额法的,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选择总额法核算的,应当将递延收益分期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报废、转让、发生毁损等),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应当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对相关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先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2. 净额法
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实务中存在政府无偿给予企业长期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如无偿给予的土地使用权和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对无偿给予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或名义金额对此类补助进行计量。企业在收到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当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对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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