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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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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股东权利
【知识点】查阅权(知情权)
查阅权(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
查阅权
查阅权的范围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章程 |
查阅、复制 |
查阅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查阅、复制 |
查阅 |
董事会会议决议 |
查阅、复制 |
查阅 |
监事会会议决议 |
查阅、复制 |
查阅 |
财务会计报告 |
查阅、复制 |
查阅 |
股东名册 |
× |
查阅 |
公司债券存根 |
× |
查阅 |
会计账簿 |
查阅 |
× |
3.股东资格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4.辅助查阅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5.保密义务
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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