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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所属章节】
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二、征税范围(掌握)
1.基本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特殊征税范围(掌握)
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规定汇总归纳如下:
(1)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②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③存量房地产买卖;
④除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人、公益性之外的赠与;
⑤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⑥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⑦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
(2)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或暂不征收):
①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②房地产赠与(对象有限定:直系亲属及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公益性赠与,无收入);
③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④抵押期内的房地产(权属未变);
⑤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⑥房地产评估增值(权属未变);
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重组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房地产权属变化。
(3)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①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税务机关核实;
②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③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④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⑥个人销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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