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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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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三单元 优先股
【知识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者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殊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除了应满足发行优先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3)除了上述“不得发行优先股”的情形外,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在利润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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