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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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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知识点】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如果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2017年案例分析题)
所谓“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是以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范围为限。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虽向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债务人将收到的清偿款项或者财产及时全部上交给管理人,债权人并未受到损失,则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017年案例分析题)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支持配合。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先行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应当对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导。(2022年新增)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调整)
4.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