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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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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知识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2.特殊规定
(1)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2)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管理人不得解除合同,在变价财产时,房屋应当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13年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