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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知识点】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1.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2.破产申请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