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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_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6-30 17: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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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所属章节】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知识点】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为减少异地法院之间移送的随意性,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2018年案例分析题)
3.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
(1)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2)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7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者管理人。
(3)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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