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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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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四单元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1)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如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
(2)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非债务人财产(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共有财产
(1)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