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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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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八单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知识点】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之所以作为破产费用清偿,是因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因这些费用支付而产生财产性利益和程序性效力利益可能为破产程序中的全体债权人所承受,这些费用虽然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也应当参照破产费用清偿。但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不具有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性质,因此只能作为破产债权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