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考点:银行本票
1.概念
银行汇票是基础关系付款方(买方)申请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及使用范围
种类 |
适用主体范围 |
能否背书转让 |
转账银行汇票 |
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
可以 |
现金银行汇票 |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方可使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
不得 |
3.出票申请、受理与交付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相关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4.实际结算金额
收款人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1)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提示付款
(1)期限
①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②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③银行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④银行汇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手续
①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②代理付款行及手续细节
持票人类型 |
代理付款行 |
具体手续细节 |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 |
向持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
a.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b.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 |
向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
a.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b.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6.退款
(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2)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要求退款的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
解释一下
“代理付款银行查询”说明该银行汇票已经在代理付款银行办理提示付款,如果出票银行也收到了申请人的退款申请,那么,有可能发生代理付款银行和出票银行对同一银行汇票同时办理了代理付款和退款手续,重复支付款项。
因此,此种情形下出票行的退款应慎重办理。
(3)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
(4)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考点:银行汇票
1.概念
银行汇票是基础关系付款方(买方)申请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及使用范围
种类 |
适用主体范围 |
能否背书转让 |
转账银行汇票 |
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
可以 |
现金银行汇票 |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方可使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
不得 |
3.出票申请、受理与交付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相关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4.实际结算金额
收款人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1)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提示付款
(1)期限
①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②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③银行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④银行汇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手续
①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②代理付款行及手续细节
持票人类型 |
代理付款行 |
具体手续细节 |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 |
向持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
a.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b.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 |
向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
a.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b.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6.退款
(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2)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要求退款的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
解释一下
“代理付款银行查询”说明该银行汇票已经在代理付款银行办理提示付款,如果出票银行也收到了申请人的退款申请,那么,有可能发生代理付款银行和出票银行对同一银行汇票同时办理了代理付款和退款手续,重复支付款项。
因此,此种情形下出票行的退款应慎重办理。
(3)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
(4)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考点:支票
支票概述
1.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上的当事人
(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支票的出票人:是在经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3)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4)支票的收款人:支票正面“收款人”栏中记载的人。
①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②区别于持票人,持票人可以是票据正面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3.支票的种类
项目 |
识别 |
用途 |
|
现金支票 |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 |
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
|
转账支票 |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 |
只能用于转账 |
|
普通支票 |
普通支票 |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 |
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
划线支票 |
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 |
只能用于转账 |
4.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支票的出票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必须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6项),否则支票无效: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出票日期;
(5)付款人名称;
(6)出票人签章。
3.授权补记事项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相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适用法律推定,不导致支票无效)
(1)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5.空头支票与预留签章
(1)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为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3)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①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②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辨析一下】
项目 |
主体 |
数额 |
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 |
票面金额×5%且≥1000元 |
赔偿金 |
持票人 |
票面金额×2% |
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期限:支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途径及手续细节
途径 |
适用的支票 |
手续细节 |
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
用于转账的支票 |
①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②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
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
用于转账的支票 |
①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 ②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 |
①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栏签章 ②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
出票——基本规定
1.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项目 |
纸质商业汇票 |
本票 |
支票 |
表明“××票”字样 |
√ |
√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
√(承诺) |
√ |
确定的金额 |
√ |
√ |
√(可补记) |
出票日期 |
√ |
√ |
√ |
付款人名称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 |
×(可补记) |
出票人签章 |
√ |
√ |
√ |
3.各重要记载事项的具体要求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上的签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3)收款人名称的记载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4)金额的记载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日期的记载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②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
记载要求 |
适用情形 |
在其前加“零” |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
日为: a.“壹”至“玖” b.“壹拾”“贰拾”和“叁拾” |
|
在其前加“壹” |
日为“拾壹”至“拾玖” |
4.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
项目 |
行为主体 |
行为手段 |
|
伪造 |
无权限人 |
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 |
|
变造 |
|
||
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手段,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
|
||
更改 |
原记载人 |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
|
考点: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出票
1.载体的选择
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2.出票人
(1)商业承兑汇票
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基础关系)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基础关系)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付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电子商业汇票
出票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还应当同时具备签约开办对公业务的企业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与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3.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时的必须记载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出票人名称;
(5)付款人名称;
(6)收款人名称;
(7)出票日期;
(8)票据到期日;
(9)出票人签章。
承兑
1.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承兑程序
(1)按期提示承兑
①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④汇票逾期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
①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②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
③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附条件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辨析一下】
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后成为了承兑人。
3.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4.银行承兑汇票的特殊规定
(1)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
(2)对基础关系的审核
①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
②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子商业汇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子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
③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子商业汇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子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
④对经审核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为市场调节价。
5.商业汇票的信息登记
(1)“纸票”电子化
①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②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③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2)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6.商业汇票的信息披露(2022年新增)
(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社会信用代码、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等。
(2)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
(3)承兑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4)企业签收商业承兑汇票前,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
背书——基本规定
1.背书种类
种类 |
目的 |
|
转让背书 |
转让票据权利(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
|
非转让背书 |
委托收款背书 |
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
质押背书 |
为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
(1)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5.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6.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部分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多头背书);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7.禁转背书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或者类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有效)
背书是否有效(综述)
情形 |
效力 |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
背书无效 |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
背书有效 |
附条件背书 |
背书有效 |
背书人未签章 |
背书无效 |
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
背书无效,但持票人补记后有效 |
未记载背书日期 |
背书有效,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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