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纳税人的种类(大纲要求:掌握)
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等。
2.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1)基本规定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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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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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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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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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住所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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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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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居住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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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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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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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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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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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境内住所”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3)有关“183天”
“累计满183天”应当在一个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计算。
3.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③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④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⑤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③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④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⑤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⑥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⑦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简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3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⑧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考点:个人所得的种类及征收机制(大纲要求:掌握)
1.个人所得的种类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4)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5)经营所得,是指: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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