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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3-05-12 15:52:35

【法律责任】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以来,蒋正喜承租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8号慧源公寓A座3-202室,伙同李叔亮等人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2月26日,蒋正喜在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附近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查捕,民警当场从其搬运的纸箱内起获增值税专用发票1187份及公章、营业执照等物。当日,民警在慧源公寓A座3-202室内起获了打印机、税控机、电脑等物,并将返回该地点的李叔亮抓获,同时起获其随身携带的钥匙31把。经鉴定,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68份系伪造、票面额累计人民币938万余元,其余11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真发票。

蒋正喜、李叔亮二人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亦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与二人所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罚。蒋正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事实对其进行处罚。蒋正喜、李叔亮二人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结合蒋正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李叔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等情节,对二被告人所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依法减轻处罚。

处罚结果:

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蒋正喜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李叔亮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注:文章内容节选于黄传伸 陈光主编的《企业纳税筹划100招-税收筹划一本通》一书,更多财税实操实务内容可关注本书或考呀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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