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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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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亏损弥补
1.基本规定
(1)5年弥补期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算起,不论盈亏连续计算。
(2)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胳膊肘不得往外拐)
2.特殊规定
(1)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筹办期间不计算亏损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