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
2.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加速折旧,最低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4)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5.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会计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差额部分纳税调增;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尚未足额扣除的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按税法年限计算扣除)
(2)会计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按会计年限计算扣除。
(3)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2022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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