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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法一高频考点_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7-13 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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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时间界定
总原则:销项税的确定不得滞后。
各种情形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下:
(1)一般规定
①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③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具体规定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界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
根据丢失的发票联次(发票联、抵扣联)分别处理: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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