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揭担保金
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约定为购买方提供按揭贷款担保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6.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佣金支出
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可以扣除。
7.利息支出
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合理的利息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8.损失
(1)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2)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规定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9.折旧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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