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
缴纳当月应缴增值税的事项,应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
第二部分 |
营改增特定事项预缴增值税,应记入: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
第三部分 |
增值税月末或季末结转以及缴纳税款,应分别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的余额,归集和转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专栏科目,设置“转出多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增值税”进行期末转出的核算 |
第四部分 |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事项,应记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
因此,一般纳税人与缴纳税款相关事项的核算,集中于六个科目的确认: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专栏
1.核算内容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缴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2.账务处理
3.缴纳当月增值税额,主要是指:
增值税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本专栏不适用于“营改增”的特殊业务的预缴,特殊业务的预缴通过“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二、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1.核算内容
记录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2.账务处理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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