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 |
1.当期纳税义务发生的,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满足会计收入确认条件,而增值税尚未发生纳税义务,即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记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待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第二部分: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
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进而使得销项税额减少,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
因此,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和差额确认销售额”的会计核算,集中于三个科目的确认: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其中,重点和难点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
1.核算内容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2.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收取的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专栏
1.核算内容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2.账务处理
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扣减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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