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
计税方法 |
注意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
差额征税 按差额确 定销售额 |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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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进项税额”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当期 |
1.满足条件,构成当期进项税额的,应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未进行用途确认的,应记入: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不符合当期抵扣条件,未来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记入: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
第二部分:进项税额 |
1.满足条件,构成当期进项税额的,应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原已抵扣,现应转出,则应贷方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因此,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当期进项税额”会计核算,集中于四个科目的确认: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其中,重点和难点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
1.核算内容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账务处理
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1.核算内容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按税法规定,凡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因此,相应会计处理上,应并入损失货物的价值之中,全部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原已经抵扣进项税额,按实际损失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实际损失材料的成本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工业企业在生产周转过程中,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2.账务处理
3.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对同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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