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
1. 适用对象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 提请逮捕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 批准逮捕
(1)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③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3)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 执行逮捕
(1)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出示逮捕证。
(3)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4)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 不批准逮捕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的处理
①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②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③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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