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 内部行政行为 | 如,行政处分 |
外部行政行为 | 如,行政处罚 |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 抽象行政行为 | 如,省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通告文件限制特定区域人员流动的决定、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规范税收征收管具体政策性事项的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 | 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
(三)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 羁束行政行为 | 如,税务机关征税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以及税种、种目、税率来进行税收征管,税务机关一般没有选择、裁量的余地 |
裁量行政行为 | 如,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核定应纳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VS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 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税务机关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 |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经营许可证以及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五)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人数为标准划分 | 单方行政行为 | 如,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 |
双方行政行为 | 如,行政合同行为 |
(六)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 要式行政行为 | 如,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事项内容 |
非要式行政行为 | 如,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
(七)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 | 作为行政行为 | 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
不作为行政行为 | 如,相对人依法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其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未予保护 |
(八)授益行政行为和损益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划分 | 授益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税免税 |
损益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征税、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为 |
(九)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 | 行政立法行为 | 如,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行政执法行为 | 如,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 |
行政司法行为 | 如,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 |
(十)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相对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无权对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
国家行为 |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如,国防、外交行为) |
①行政相对人不得起诉 ②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为遭受的损失可通过国家补偿的途径得到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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