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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五章 资源税
【知识点】资源税计税
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岩金矿的计税
伴生矿——同一矿床内主产品和副产品元素成分混杂——同床同目。
伴采矿——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伴采非主产品——同区异目。
伴选矿——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
岩金矿——原矿已交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尾矿再利用——分别核算、堆放,已税尾矿不重征。
资源税的税率
7月1日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后,资源税主要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项目较少,一是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每吨或立方米0.1元~5元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二是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对其中的部分矿产品实施每吨或立方米不超过30元的从量税。
【提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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