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财产租赁所得以个人每次(月)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
3.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按顺序)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情况下适用);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