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另有规定除外。
其中,每次收入额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
(一)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 对象 |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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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 政策 |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 |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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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 |
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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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二)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或未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纳税人可以自行享受分期缴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享受分期缴税政策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汇总后,随同其他相关资料,于发生转增股本次月15日内一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分期缴税期间,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用企业资金购买财产及向企业借款不归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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