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人:
1.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提示】其他单位和个人指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零售单位和个人、卷烟的批发单位和个人、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税目:
1.烟;
2.酒;
3.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高尔夫球及球具;
5.高档手表;
6.游艇;
7.高档化妆品;
8.鞭炮、焰火;
9.成品油;
10.摩托车;
11.小汽车;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税目细则规定:
1.果啤属于啤酒;葡萄酒、药酒属于其他酒;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2.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为15%。
高档化妆品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3.小汽车: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
4.游艇:包括私人或团体购置的,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5.实木地板:包括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装饰墙壁和天棚的实木装饰板、素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