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人有:
1.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提示】其他单位和个人指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零售单位和个人、卷烟的批发单位和个人、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由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税目细则规定:
1.果啤属于啤酒;葡萄酒、药酒属于其他酒;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2.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为15%。
高档化妆品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3.小汽车: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
4.游艇:包括私人或团体购置的,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5.实木地板:包括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装饰墙壁和天棚的实木装饰板、素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