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二)
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
(1)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境外分支机构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
2.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
(1)扣除按照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按权责发生制确定收入或所得:
①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②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③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④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3)从境外收到的股息、红利、利息等境外投资性所得一般表现为毛所得,应对在计算企业总所得额时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才能作为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
境外所得 |
对应调整扣除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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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 |
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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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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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融资租赁业务 |
融资成本 |
经营租赁业务 |
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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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 |
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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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 |
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 |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比照居民企业相关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别(地区),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可按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分摊扣除:①资产比例;②收入比例;③员工工资支出比例;④其他合理比例。
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规定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四)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确认(略)
(五)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略)
(六)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略)
(七)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略)
适用对象: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
(八)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公式中抵免优惠税额是指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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