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所得的范围和抵免办法
1.纳税人境外所得的范围:
(1)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抵免办法
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额度不能超过抵免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 |
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适用于:(1)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 (2)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
间接抵免 |
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适用于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核心和关键是股息还原) |
(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方法
第一步: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抵免限额=(来自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某一外国应税所得÷来自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来源于某一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或15%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税法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
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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