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
【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1.概念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何为境内?
【解释】境内界定:
销售货物 | 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
提供应税劳务 | 发生地在境内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
2.纳税人中的特殊规定
(1)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解释】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3)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二、扣缴义务人 “营改增”业务和原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纳税人条件 | 业务状况 | 扣缴义务人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税行为) | 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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