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直接的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解释】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这种捐赠必须是公益性的,非公益性的不得扣除;第二,这种捐赠必须是间接发生的,直接的捐赠不得扣除;第三,这种捐赠必须是通过非营利机构或政府机构发生的捐赠,通过盈利机构或个人发生的捐赠不得扣除。
【扣除基数】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间接计算法下求利润,必然会考察公益性捐赠扣除)
【解释2】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程序
【解释3】公益性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一般考货币性捐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解释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业务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解释5】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按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利润,存在税会差异。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企业将成本为200万元的自产货物通过政府机构对灾区进行捐赠,产品的市场价格400万。假设当年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2000万。则该笔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视同销售收入400万,成本200万。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形成税会差异,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同时,注意视同销售做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2.捐赠的处理:捐赠成本=200+400×17%=268(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2000×12%=24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28万。
【解释1】“名单制”管理 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解释2】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低于70%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例题·计算问答题】位于市区的某制药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5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其中:营业外支出包括对外捐赠货币资金140万元(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2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
计算上述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及解析】 (1)会计利润=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万元)
(2)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960×12%=115.2(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115.2=4.8(万元)
(3)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4)上述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20=2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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