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21讲
【知识点】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十一类应税所得 | 费用扣除方法 | |
(1)工资薪金所得 | 定额扣除 | |
(1)稿酬所得;(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 | 定额或定率扣除 (每次800元或20%) | |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会计核算 | |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偶然所得; (3)其他所得 | 无费用扣除 |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
1.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四项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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