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滥用代理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法总论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代理
(三)滥用代理权
类型 | 法律规定 | 法律效果 |
1.自己代理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举例1】 | 未经同意或追认,为“无权代理” |
2.双方代理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举例2】 | 未经同意或追认,为“无权代理” |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 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举例3】 | 代理无效 |
【举例1】甲委托乙代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乙恰好家里有一台闲置的笔记本电脑,于是乙代甲和自己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出售给甲;乙的行为属于自己代理。
【举例2】丙委托丁采购一批钢材,戊委托丁出售一批钢材,丁于是同时代理丙、戊二人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由戊出售钢材给丙;丁的行为属于双方代理。
【举例3】唐某受甲委托购买空气净化器,甲对净化器的价格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器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500元,乙公司给唐某200元好处费;唐某以甲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因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而无效,唐某与乙公司应对甲的损失程度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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