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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基础考点: 征收管理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0-28 21:50:58

【内容导航】 一、源泉扣缴 二、自行申报纳税 三、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第29讲 

【知识点】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两种:一是自行申报;一是代扣代缴。 

一、源泉扣缴 

(一)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除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10项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三)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2%)。 

二、自行申报纳税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在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3.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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